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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14    浏览次数:    来源:

院发【20106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及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优化大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努力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二条  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宣传部、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和各院系党总支书记、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组成。

主要职责:审定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划;检查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职责: 拟订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负责学生心理咨询和学生团体心理辅导;开展各种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自助活动;开展校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院系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制定院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工作和重点学生的追踪管理工作;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宣传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健康辅导活动。

第四章  途径与方法

第六条  充分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课,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系统教育。

第七条  认真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测量工作。坚持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建设好心理健康档案库,为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改进学院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第八条  根据学生的不同心理特征和心理问题,适时举办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和报告,努力提高群体心理健康水平。

第九条  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通过举办心理健康宣传月和召开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团会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吸引学生积极参与,加强“阳光心理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十条  开展大学生团体或个体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根据新生、毕业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群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通过开放心理咨询室,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等方式有效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第十一条  做好特殊群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各类大学生特殊群体的心理特点,研究制定教育方案,落实教育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健全心理危机干预机制。高度关注重点学生的心理状况,制定教育辅导方案,及时进行心理干预,通过家庭、医院、社会诸方面联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心理健康网页、广播、报刊、橱窗、展板等宣传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心理健康师资队伍建设。通过专、兼、聘等形式,建立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聘相结合,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派出去参观、考察、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心理健康师资队伍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保障工作经费。学院每年根据工作需要预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师资队伍建设、心理健康测试、学术研究、评估奖励、专题报告、心理辅导以及设备添置等项目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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